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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大庆市武术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大庆市武术协会”。简称“大庆市武协”。英文译名为“Daqing Wushu Association”缩写:DWA。

第二条  大庆市武术协会是推动武术运动,促进武术项目推广、普及和理论技术水平提高的群众性社会团体,是大庆市体育总会的团体成员,是由各区、县、中省直企业、市属各行业、高等院校、各武术馆院校,其他具体合法地位的武术社团组织以及热爱武术事业的人士组成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市武术工作者和爱好者,调动一切积极因素,继承发扬中华武术优秀文化遗产;倡导和普及群众性武术运动的发展;努力促进本市武术理论和技术水平的提高;发展武术事业,积极稳妥地推动中华武术进一步走向世界;为在本市实施全市健身计划,增强人民体质,振奋民族精神,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

第四条  大庆市武术协会在民政局登记管理机关注册,并接受体育总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大庆市武术协会总部设在大庆市体育总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大庆市武术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贯彻执行国家和大庆市有关武术运动发展的方针政策,提出武术在本市发展的远景规划和带有指导性的意见和建议。

(二) 继承和发扬中华武术这一优秀文化遗产,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武术活动。

(三) 按照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承办各级武术比赛。

(四) 协助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全市武术训练网络,提出完善武术训练体制的建议,促进本市武术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

(五) 组织和协调本市武术运动的科学、理论和学术交流活动,承担业务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本市武术教练员、裁判员的培训工作,组织参加上级部门举办的武术竞赛、交流、表演等活动。

(六) 指导和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出版武术运动书刊、音像制品等。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大庆市武术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 拥护本协会章程;

2、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 在协会的业务领域有一定的影响,凡中国法律、法规所认可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群众组织,经本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注册并领发会员证,便可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 提交入会申请书;

2、 经常务委员会讨论同意;

3、 由常务委员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1、 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有优先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3、 对本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4、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2、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推动武术运动的发展;

3、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4、 按规定交纳会费;

5、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有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时,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大庆市武术协会的**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2、 选举产生本协会常务委员会;

3、 审议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决定终止事宜;

5、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如协会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等需提前改选或延期换届的,由市体育总会做出批准后方可提前换届改选或延期换届,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正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委员会的职权:

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选举和罢免名誉主席、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3、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赛体机构;

7、 决策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 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委员会每年最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委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监委会,监委会由常务委员会选举产生,负责对协会组织机构的人事、财务、赛事及大型活动进行监管,并向委员会提出建议,向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下级组织

各县、区、开发区及市下属二级单位可建立市武术协会的下属的协会分会,在市协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在大庆市武术协会进行注册登记。


第五章   资金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大庆市武术协会经费来源于

1、 政府部门拨款;

2、 会费收入;

3、 社会资助或捐赠;

4、 有关部门及个人赞助;

5、 其他的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政策。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委员会通过经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体育总会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完全终止或自行解散因分离、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会员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上级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可终止,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事宜。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由市体育总会批准备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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